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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582708号“中直ZHONGZ ARCHITECTU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1:44:33关于第10582708号“中直ZHONGZ
ARCHITECTU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82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长雷
申请人因第10582708号“中直ZHONGZ ARCHITECTU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466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的注册项目均在申请人建筑施工范围之内,发票符合本案的要求,应予以采纳。申请人名下仅有复审商标一个商标,所有服务项目中品牌的使用都为该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相同):
1.公司照片、企业简介、变更证明、荣誉证书;
2.网络介绍、纪念宣传品照片、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4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0类打磨;材料处理信息等服务上。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0类打磨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的公司照片、企业简介为自制证据,均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变更证明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关;荣誉证书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2的网络介绍、纪念宣传品照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销售发票缺乏与之对应的销售合同,且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和复审服务。故,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0类打磨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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