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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85091号“栟茶古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1:44:27关于第20785091号“栟茶古镇”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61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晴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钦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5091号“栟茶古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050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8年05月19日至2021年05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微信公众号资料截图、公众号客服电话;
2、微信公众平台广告展示服务使用协议及流量主后台截图;
3、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截图;
4、收款收据;
5、栟茶古镇纪念章设计协议、纪念章成品、销售单据;
6、广告书签订单页面。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27日申请注册,201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商业信息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替他人推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8年05月19日至2021年05月18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其微信公众号信息,无法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的公众号文章未体现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为他人提供复审服务;证据4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5、6为申请人委托他人制作产品,未体现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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