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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127693号“全民狼人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0:12:05关于第40127693号“全民狼人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53596号重审第0000000660号
申请人: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53596号《关于第40127693号“全民狼人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59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65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再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公告期满后,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在“婚姻介绍”服务上已被删减并公告,其余核定服务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未阻挡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536387号“狼人杀”商标、第35647974号“狼人杀”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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