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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29096号“宝宠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0:10:50关于第63729096号“宝宠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258号
申请人:硕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29096号“宝宠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452103号“宠宝爱CHONGBAO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94577号“爱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一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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