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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33101号“麦包熟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0:08:48关于第63733101号“麦包熟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967号
申请人:高国轩
委托代理人:西安红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33101号“麦包熟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9060号“麦子熟了MYSNG及图”商标、第6116763号“麦子熟了”商标、第25577232号“麦子熟了”商标、第26517810号“麦子熟了”商标、第48794555号“麦子熟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销售票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糕点、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麦包熟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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