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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30940号“小小动物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29:25关于第64430940号“小小动物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374号
申请人:范玉旦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30940号“小小动物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858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决定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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