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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106096号“涂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28:48关于第29106096号“涂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723号
申请人:杭州涂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联意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环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29106096号“涂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向客户提供人工智能物联网解决方案的企业。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注册的“涂鸦”商标、“TUYA”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2、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形,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2、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3、关于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报道;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5、美术作品登记证书;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等恶意证据;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述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予以证明,均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合同及发票、参展材料等相关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另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表带;表链;电子钟表;表;表用礼品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月6日。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商品及服务类别上注册了800余件商标,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如“奢饰比亚”、“母猪佩奇”、“开心小天才”、“真.劳力士”、“达.欧米茄”、“花香奈儿”、“摩天梭”、“碧海浪琴”等。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以前核准注册,对其无效宣告申请系在2019年11月1日以后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跟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商品及服务类别上注册了800余件商标,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如“奢饰比亚”、“母猪佩奇”、“开心小天才”、“真.劳力士”、“达.欧米茄”、“花香奈儿”、“摩天梭”、“碧海浪琴”等。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在先字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涂鸦”作为其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段莉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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