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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210241号“君王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28:34关于第51210241号“君王抚”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765号
申请人:戴冬冬
委托代理人:常州常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相卫忠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51210241号“君王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曾为合作伙伴,双方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2、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注销了个体工商户执照,其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新北区三井君王抚面馆个体工商户执照;
2、甄录军、李伟签字的情况说明;
3、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账单记录;
4、被申请人签署的股份及法人证书;
5、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执照注销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服务;拉面馆;提供临时住宿;旅馆;自助餐厅;茶馆;酒吧服务;青年旅社服务;餐厅;餐馆”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27日。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企业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核准日期2020年1月19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有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来行使。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企业登记状态为注销,其已不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不具备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资质。被申请人未参加本案评审程序,在其没有对企业状况及争议商标情况作出说明和提出相关主张的情况下,考虑在案并无证明被申请人已向其他具有经营资质的主体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争议商标的相关证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因权利主体消亡而应予宣告无效,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段莉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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