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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56378号“华依 W-IBE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14:57关于第62356378号“华依 W-IBE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586号
申请人: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大紫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56378号“华依 W-IBE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66530号“华尔依”商标、第30199904号“依华渔具”商标、第22115225号“华衣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咨询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生茂
胡振林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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