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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942304号“CELLOTE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14:46关于第25942304号“CELLOTECH”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724号
申请人:北方创新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清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3日对第25942304号“CELLOTE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CELL TECH”的含义为细胞科技,核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且容易使相关公众和对商品功能、技术特点造成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许可声明、授权代理商声明、经销协议;
2、申请人及其商标使用、销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证据;
3、在先案例裁定书;
4、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技术等特点造成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培养细菌用介质;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细菌培养基;维生素制剂;医用及兽医用细菌学研究制剂;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诊断制剂;救急包”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13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整体没有确定含义,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技术特点等造成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段莉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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