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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441043号“VKF”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3:13:47关于第42441043号“VKF”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810号
申请人:韩国艾乐肤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洛阳全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苏胄胜铁悦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薇恺艾芙(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第42441043号“VK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9934072号“AKF”商标、第38843675号“AKF”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中,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在实践中存在侵犯申请人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引证商标注册证明及转让证明;2、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3、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4、报关单;5、销售发票;6、推广合同;7、相关行政裁定、法院判决。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苏州胜铁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取得注册时间2021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6类“花边;衣服装饰品;头发装饰品;纽扣;假发;缝纫针;人造花;织补架;刺绣品;拉链”商品上。2021年8月13日,争议商标主体名义变更为薇恺艾芙(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2022年8月27日,争议商标主体名义变更为杭州苏胄胜铁悦贸易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花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是在花边等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因此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的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关于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 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依据现有在案事实,我局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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