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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856451号“CHERISH珍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1:45:36关于第30856451号“CHERISH珍爱”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811号
申请人:深圳市珍爱捷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洁士宝日化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30856451号“CHERISH珍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注册有第6986295号“珍爱网ZHENAI.COM及图”商标、第10058446号“珍爱网 ZHENAI.COM”商标、第12973218号“珍爱网 ZHENAI.COM”商标、第5730797号“珍爱”商标、第6572806号“珍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二、三、五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2、被申请人具有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
2、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资料;
3、“珍爱网”、“珍爱”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4、申请人及其“珍爱网”、“珍爱”商标知名度证据;
5、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证据;
6、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原名义:上海怡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0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性玩具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5类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晚礼服出租;服装出租;社交陪伴;家务服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共申请了一千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怡宝”、“C’ETBON”、“娇兰美妆”、“玛德布里克”、“小元气”、“宝乐士”、“小灯管”、“樱花 SAKURA”、“keeper”、“A little Black dress”、“蕴香小黑裙”、“赫伦娜 HELENAE”等,其中部分已被我局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1、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具有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利用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先后共申请了一千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怡宝”、“C’ETBON”“娇兰美妆”、“玛德布里克”、“小元气”、“宝乐士”、“小灯管”、“樱花 SAKURA”、“keeper”、“A little Black dress”、“蕴香小黑裙”、“赫伦娜 HELENAE”等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对此,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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