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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00671号“weiw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1:43:09关于第58100671号“weiw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282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00671号“weiw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09013号“唯我”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796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38469号“微喔”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见第1781期《商标公告》。据此,上述两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海珍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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