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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19697号“汪汪队长 WANG WANHG CAPTA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1:42:47关于第64519697号“汪汪队长 WANG WANHG
CAPTA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3190号
申请人:平度市蔷薇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9697号“汪汪队长 WANG WANHG CAPT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60680号“汪汪庖长”商标、第1229794号“强补定CAPT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大力宣传推广,使之拥有广泛的用户群体,具有了极高的社会知名度,与申请人商品及服务已形成唯一明确指向的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CAPTAIN”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CAPTAIN”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鱼饲料;虾饲料;水产幼苗的饲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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