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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37349号“Tog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1:41:39关于第60337349号“Tog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947号
申请人:土耳其汽车研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337349号“Tog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类国际注册第1473795号、第9508483号、第11437679号、第52736757号、第53694894号、第5054669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驳回。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至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决定书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均为TÜRKİYE'NİN OTOMOBİLİ GİRİŞİM GRUBU SANAYİ VE TİCARET A.Ş.,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予以维持,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4.引证商标四、六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初步审定、部分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六在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Togg”与引证商标三、四、六的显著识别英文“Tog”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防盗报警设备、运载工具电子防盗装置、车辆防盗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防盗报警设备、运载工具电子防盗装置、车辆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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