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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81464号“双十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1:16:13关于第61881464号“双十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579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81464号“双十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0387号“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商标、第10140393号“双 11”商标、第16290810号“双十一”商标、第27198911号“双 11”商标、第35932846号“双十一狂欢节”商标、第10140375号“双十一狂欢节”商标、第16290985号“双11 购物狂欢节”商标、第16290759号“双 11”商标、第10140405号“双11网购狂欢节”商标、第27190636号“双十一”商标、第10140398号“双11狂欢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所有人互为关联公司,仅业务线不同,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广告宣传、销售证据等实际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九、十、十一已被我局作出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七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九至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五处于无效宣告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八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双十一”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数字文件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由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双十一”,作为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显著性,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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