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7285811号“大象映画 MAXIMA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50:19关于第57285811号“大象映画 MAXIMA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725号
申请人:长沙大象映画摄影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85811号“大象映画 MAXIM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8089号“大象资本”商标、第9314476号“大象广告GRADE GRAND IMAGE ADVERTISING”商标、第13897491号“大象农庄”商标、第13468648号“大象联盟”商标、第45500124号“大象文化”商标、第45506738号“大象买房”商标、第36268972号“大象水世界”商标、第24120746号“大象能力平台CAPCPLUS”商标、第16874277号“大象宅配”商标、第54899784号“大象视频”商标、第56241768号“大象TV”商标、第13026234号“大象喷绘”商标、第17302966号“大象金服”商标、第15527876号“大象书店THE ELEPHANT BOOKS”商标、第29809493号“大鐌”商标、第56148453号“大象建工”商标、第56093085号“大象自流平”商标、第56071466号“大象高定”商标、第56062648号“大象高定HAUTE&HOME”商标、第53297007号“大象折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及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七至二十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六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