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8701088号“阡陌桑田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50:12关于第48701088号“阡陌桑田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349号
申请人:嵊州陌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台市阡陌桑田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3日对第48701088号“阡陌桑田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陌桑”系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申请人享有第19243832号“陌桑高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43787号“陌桑高科more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053643号“陌桑高科more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053702号“陌桑高科more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527143号“陌の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陌桑”以及“陌桑高科”品牌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已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争议商标会削弱其品牌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荣誉证书;2、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3、关于公布2020年度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名单的通知;4、绍兴市经信局关于公布2020年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5、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失信企业名单的通知;6、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19年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7、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19年浙江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名单的通知。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3月21日第1736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布;床单和枕套;无纺布;纺织品制过滤材料;丝织美术品;毡;家庭日用纺织品;家具遮盖物;浴罩”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4类“纺织织物;丝绸(布料);无纺布;丝织、交织图画;纺织品毛巾;被子”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五由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4类“无纺布;纺织品毛巾;床单和枕套;被子;丝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援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差异,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足以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不致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对在先字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尚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田园
韩秀花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