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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00593号“蓝学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49:49关于第63700593号“蓝学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238号
申请人:国信蓝桥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00593号“蓝学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财务审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税务申报服务;为他人写简历”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仅保留3504群组“人事管理咨询;职业介绍;人员招收”三项服务进行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75722号“C2 JEW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339646号“CH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317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后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财务审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税务申报服务;为他人写简历”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故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职业介绍;人员招收”三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职业介绍;人员招收”三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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