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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54879号“财小白CAI XIAO B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47:51关于第62254879号“财小白CAI XIAO B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419号
申请人:财小白(佛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锵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54879号“财小白CAI XIAO B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18731号“财小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401875号“财小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633057号“帛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9295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698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307277号“备胎好车 CHEOK.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四、五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工商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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