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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82723号“REPRODUCTION OF FO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21:02关于第60782723号“REPRODUCTION OF
FO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959号
申请人:爱缔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82723号“REPRODUCTION OF FO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59042号“REPRODUCTION OF F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靴;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田园
韩秀花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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