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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242622号“STARWAY KI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18:29关于第49242622号“STARWAY KID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535号
申请人:上海汉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金博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7日对第49242622号“STARWAY KI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4138736号“星程酒店 STARWAY HOTE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8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广告;广告宣传;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广告;广告宣传;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淑维
李宁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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