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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310051号“哈吉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15:25关于第41310051号“哈吉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913号
申请人:山东鸿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沂市瀚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41310051号“哈吉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2830750号、15170396号“哈吉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山东临沂开设了第一家“哈吉客”餐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之恶意。除本案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在多类别恶意抢注了多件具有知名度的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腾讯推广广告、产品包装和设计、2017年广告数据、商标授权主体明细。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原始商标的延伸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具有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进一步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不当注册,具有模仿申请人商标的嫌疑。除本案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在多类别恶意抢注了多件具有知名度的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6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2017年02月15日申请注册,2020年03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并于2020年0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果冻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在2014年08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5年0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理由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审理范围。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关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或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大多或未显示时间,或为自制证据,或属电子证据(未经公证),证明力较弱,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加工过的肉等商品上使用与“哈吉客”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关于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申请,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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