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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58133号“EDEN PROJ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13:48关于第62858133号“EDEN PROJE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204号
申请人:伊甸信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8133号“EDEN PROJ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00820号“EDENFOODS”商标、第G1637809号“EDEN MIL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申请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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