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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20352号“膜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13:40关于第63420352号“膜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192号
申请人:依视路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20352号“膜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84883号“洁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整体具有很高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引证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及销售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性炭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组成相同,仅先后顺序不同,两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片用化学涂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膜洁”构成,指定使用在眼镜片用化学涂层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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