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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11484号“TEM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02:17关于第60511484号“TEMU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1777号重审第0000001105号
申请人:特姆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11484号“TEM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03165号“TEMPUS”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畅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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