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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06817号“菲特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02:09关于第60206817号“菲特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581号
申请人:珠海菲特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智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06817号“菲特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20913号“菲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形成了市场区分,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商标档案、撤三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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