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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828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35:16关于第640828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0714号
申请人:吕翠海
委托代理人:大连铭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828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54772号商标、第10542153号商标、第8703339号商标、第16391809号商标、第17136482号商标、第497691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保健;医疗辅助;保健咨询;穴位按摩疗法;饮食营养指导;动物美容护理;园艺;按摩”等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放弃服务并不明确,故其放弃请求不予支持。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除“美容服务”以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可以识别为汉字“传承”,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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