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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96351号“海康慧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32:21关于第62096351号“海康慧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538号
申请人:杭州海康慧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96351号“海康慧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41291号“海康微影”商标、第44625007号“海康睿影”商标、第37858598号“海康微影”商标、第54138275号“海康慧易”商标、第53982656号“海康慧脑”商标、第53965949号“海康慧度”商标、第58438677号“海康慧拼”商标、第53958476号“海康慧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杭州海康微影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杭州睿影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四至八所有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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