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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27282号“草本美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06:29关于第63327282号“草本美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552号
申请人:常州秋语悦集美发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创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27282号“草本美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3937号“草本美丽”商标、第32801996号“草本美学”商标、第49217428号“草本美学”商标、第5114149号“草本美学”商标、第55429341号“草本芝集”商标、第10000062号“草本芝集”商标、第9979130号“采乐草本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月20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润发乳;清洁制剂;擦鞋膏;研磨剂;柠檬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情形。申请商标亦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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