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778476号“推动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KYNDRY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06:22关于第62778476号“推动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KYNDRY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84号
申请人:勤达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78476号“推动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KYNDRY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外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结合申请商标中文部分进行注册,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信息、申请人官网及相关商业活动的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推动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KYNDRYL”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视频显示屏;收银机;电开关;避雷器;眼镜”等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