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2260049号“ROYA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05:00关于第32260049号“ROYAL”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714号
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宏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仕龙阀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2日对第32260049号“ROYA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245495号“Royal Saun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45496号“Royalsaun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商标已投入使用与宣传多年,在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域名登记、公众号、官网截图、宣传画册、相关图片、申请人参加广交会的相关证明、产品销售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二正处于撤销复审、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暂不稳定,极有可能被撤销,请暂缓审理本案。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极有可能在“暖气装置”商品上被撤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三至八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并未提供任何理由或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6日申请注册,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管和管道用);自动水龙头;龙头;喷水器;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水管用混水龙头;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桑拿浴设备、暖气装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管和管道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暖气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共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