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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75861号“深普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03:21关于第54275861号“深普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805号
申请人:天大实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昔归印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54275861号“深普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201995号“云普发下午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185819号“云普发下午茶 Yunpufa Afternoon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181547号“Yunpufa Afternoon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代理商,关于“云普发”存在合作,与申请人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主营产品均为茶叶,且被申请人实际使用无限制靠近申请人商标,加之申请人“云浦发”商标在广东省深圳市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获知申请人商标的极大可能,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创作说明、注册证书、版权证书;
2、产品包装、海报、说明书;
3、销售单据、代理协议、供货单据;
4、商务沟通函;
5、被申请人店铺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云普发”商标不具有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三、门店擅自篡改图案标识,被申请人对此并不知情,且在申请人发函后第一时间督促该门店对该标识进行了拆除。四、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包装图片;
2、作品登记证书;
3、商标注册证;
4、代理协议、委托书;
5、聊天记录;
6、销售合同、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及请求。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仲裁书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组织商品交易会;货物展出”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深普发”与引证商标一“云普发下午茶”、引证商标二“云普发下午茶 Yunpufa Afternoon Tea”、引证商标三“Yunpufa Afternoon Tea”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组织商品交易会;货物展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深普发”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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