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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73204号“部优川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23:02关于第62573204号“部优川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485号
申请人:新乡市贵人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飞远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73204号“部优川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19704号商标、第5199585号商标、第29812188号商标、第298246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处于其他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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