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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67333号“聚爱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03:00关于第62967333号“聚爱优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077号
申请人:内乡县鑫如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华智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7333号“聚爱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15958号“聚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与第35273580号“聚爱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平板电脑商品上的注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与引证商标二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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