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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11660号“DU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02:51关于第62911660号“DUD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657号
申请人:杜德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11660号“DU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9793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62232号商标、第621010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在“金刚砂(研磨用);香;空气芳香剂;上光剂”商品上初步审定公告,上述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三不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造成阻碍。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信息、申请人产品在天猫、淘宝、亚马逊网站的页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在“肥皂;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去污剂;香水;牙膏”商品上予以驳回,在“金刚砂(研磨用);香;空气芳香剂;上光剂”商品上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申请并已获准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清洁剂的湿巾;芳香剂(香精油);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浸清洁剂的湿巾;芳香剂(香精油);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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