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945889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02:30关于第5945889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541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588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微信支付主办“微信支付爱心餐”等系列公益活动的专属logo,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84118A号图形商标、第4454459号图形商标、第3515844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百度百科、微信爱心餐舆情传播报告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