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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06033号“小时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02:23关于第61206033号“小时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050号
申请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06033号“小时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89111号商标、第23635351号商标、第477943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图书馆检索文字、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注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整体缺乏显著性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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