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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764103号“优宜生无比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00:00关于第32764103号“优宜生无比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957号
申请人:优宜生(江西)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64103号“优宜生无比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45049号“无比滴”商标、第25865420号“特安护 无比滴”商标、第13734822A号“无比滴”商标、第11347040号“爽快清凉 无比滴”商标、第22310152号“无比滴”商标、第17189527号“无比滴”商标、第25157005号“无比滴”商标、第25868136号“特安护 无比滴”商标、第30222552号“无比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已失效,其他部分引证商标效力待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详情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四、八、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至七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七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优宜生无比滴”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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