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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58777号“好利来HOLI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7:59:01关于第61158777号“好利来HOLILA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257号
申请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8777号“好利来HOLI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35188号“好丽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1)第235307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详见第1781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4299号“利来POLY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水果罐头;蘑菇罐头;肉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鱼制食品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9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继续有效的肉罐头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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