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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41898号“奇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7:58:54关于第60341898号“奇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417号
申请人:上海洛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41898号“奇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5221号商标、第170204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汽车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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