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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95983号“深耕小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7:57:19关于第62195983号“深耕小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985号
申请人:王静
委托代理人:绍兴世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95983号“深耕小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引证的第184887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类似的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19200312号商标、第366768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上述服务以外的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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