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122654号“斯浦森SP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7:52:24关于第64122654号“斯浦森SP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760号
申请人:河南斯凯特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22654号“斯浦森S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9457号“SPS”商标、第6377294号“SPS”商标、第29645497号“速新焕美SP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若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运载工具修理咨询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机动车保养和修理、汽车车身调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信息、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机动车保养和修理、汽车车身调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运载工具修理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2月2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