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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67333号“康农家庭农场 康 KANGNONGFAMILY FA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7:22:06关于第64167333号“康农家庭农场 康
KANGNONGFAMILY FA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391号
申请人:应良臣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7333号“康农家庭农场 康 KANGNONGFAMILY FA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278383号“康浓及图”商标、第63612186号“康及图”商标、第62665957号“康”商标、第57413197号“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引证商标一、三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被驳回已丧失了在先权利,不能作为申请商标的阻碍。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经过宣传推广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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