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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80455号“粤金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7:21:35关于第63780455号“粤金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518号
申请人:韶关市浈江区农之友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80455号“粤金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粤”及“金梅”构成,“粤”系我国广东省简称,“金梅”易使消费者与水果相联系,申请商标使用肉、豆腐制品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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