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153509号“味蕾烘培 WEL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7:20:01关于第63153509号“味蕾烘培 WEL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810号
申请人:邱美宁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瑞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53509号“味蕾烘培 WEL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09115A号“新味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30068号“味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539185号“淘味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641379号“味蕾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632800号“我客 WELL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058038号“味蕾旅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312026号“味蕾加油站 TASTEBUDSGASST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发票、门店宣传、使用及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七均包含相同文字“味蕾”,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糕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茶等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冰糕商品外的茶等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2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402432号“TEA & MAGIC H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