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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99001号“桃子鳄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7:19:53关于第62099001号“桃子鳄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622号
申请人:宁波碧上芳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099001号“桃子鳄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2329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属行业、地域均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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