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949268号“花间墅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56:03关于第63949268号“花间墅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494号
申请人:赵碧赟
委托代理人:青岛汇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49268号“花间墅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96993号“花墅里”商标、第17461237号“花间树里”商标、第22857276号“花间里 Huajianli”商标、第59638648号“花閒山里”商标、第21802063号“花间故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四、五存在不被注册或被撤销的可能。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注册的工商字号,具有独特的含义,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门头照片、推广照片截图、评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相关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已刊登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文字“花间墅里”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花墅里”,引证商标二文字“花间树里”,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文字“花间里”在呼叫、文字构成、认读印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腰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靴、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故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2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