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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962707号“越前”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55:25关于第9962707号“越前”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899号
申请人:上海越际实业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长兴光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骏祥瑞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何冠林
申请人因第9962707号“越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8966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长兴光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在“咖啡;糖;糕点;面粉制品;冰淇淋;年糕”(以下称复审商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一直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授权书;2、合同及发票;3、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1年9月14日由长兴光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12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谷类制品;谷类碾成的粗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咖啡;糖;糕点;面粉制品;冰淇淋;年糕”商品上,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1月13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22年3月转让给本案申请人上海越际实业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1年10月11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咖啡;糖;糕点;面粉制品;冰淇淋;年糕”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3授权书、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显示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并非复审商标所涉及的咖啡、糖等复审商品,且与复审商标所涉及的咖啡、糖等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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