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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016855号“滋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53:18关于第15016855号“滋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83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川派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明捷
申请人因第15016855号“滋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590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大众点评及美团网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餐厅”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2018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申请人在核定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
2、申请人在大众点评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3、申请人在美团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4、门店照片、菜单等现场使用照片;
5、申请人与温江区喻忠平饭店签订的许可协议;
6、(2022)川成证民字第9373号公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第181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成都滋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等服务上,2018年6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8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3属自制的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源自网络的信息;证据4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5商标使用授权协议签订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7年8月30日至2099年12月30日,依据我局查明事实签订该授权书时被申请人并非复审商标的权利人,且授权期限超过了复审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期限,鉴于此,被授权人未取得合法的复审商标使用权,故证据6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且证据6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为资质资料,或形成时间不在2018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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